1、普通程式不能轉為簡易程式,法院在審理時,發現不宜使用簡易程式的,可透過裁定將簡易程式可轉為普通程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3、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式,經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4、已經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式審理。
1、普通程式不能轉為簡易程式,法院在審理時,發現不宜使用簡易程式的,可透過裁定將簡易程式可轉為普通程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3、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式,經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4、已經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式審理。
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條件是:
1、適用簡易程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裡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式。
驅動程式:全稱為“裝置驅動程式”, 是一種可以使計算機和裝置通訊的特殊程式,相當於硬體的介面,作業系統只有透過這個介面,才能控制硬體裝置的工作,驅動程式被譽為“ 硬體的靈魂”、“硬體的主宰”、和“硬體和系統之間的橋樑”等。
應用程式:通常分為兩部分:圖形使用者介面和引擎。與應用軟體的概念不同,應用軟體指使用的目的分類,可以是單一程式或其他從屬元件的集合,應用程式指單一可執行檔案或單一程式。一般視程式為軟體的一個組成部分。
區別:驅動程式是連線硬體的程式,相當於硬體和系統之間的橋樑;應用程式在驅動程式的基礎上,硬體的連線啟用能更好發揮硬體的作用,區別在於兩個程式所發揮的作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