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大致上繼承元朝行政區劃,其一級地方行政區分置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與都指揮使司的都布按三司制度,分別掌管行政、司法與軍事等三種治權,防止地方權力集中。布政司通稱省,底下依序有道、府與縣。道是明朝特別設定介於省和府、縣之間的行政單位,分為分守道和分巡道兩種。府原為元朝的路,以稅糧多寡為劃分標準。糧廿萬石以上為上府。廿萬以下十萬以上為中府,十萬以下為下府。軍事區劃有衛、所兩制。明代宗、明英宗時設有中央派出管理行政的巡撫與管理軍事的總督,地位在布政司與都司之上。為限制巡撫與總督的權力,又設有都御史制衡之。明朝最後有140府,193州,1138縣,493衛,359所。明朝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漢族建立的統一封建政權。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在應天稱帝,改元洪武,建立明朝。1421年明成祖朱棣遷都順天府。
明初曾沿襲元朝的行省制,洪武九年改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設府和直隸州,府以下有縣和屬州,各直隸州以下有縣,形成了一個省府州縣四級制與省州縣三級制並存的大體格局。後分設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分掌各省軍、司法權力,後逐漸被巡撫制度代替,巡撫常常成為各省權力統一的最高長官。
隋唐時期的地方行政制度以道州縣製為主,隋煬帝時實行過郡縣制。
從東漢至南北朝,不斷沿用州制。雖然各個時期都有改動,州的劃分、數目與名稱不盡相同,但基本格局未變,均以州為最高一級地方行政構機,下轄郡、縣等。到隋煬帝時,廢除州制,恢復推行郡、縣二級地方行政制度。至此,中國歷史在八百多年後又回到秦初的統治方式。 唐、宋、遼、金幾代朝廷改用道、府、路的地方行政區域的劃分制度。唐太宗分全國為十道,每道各轄幾十個州。中唐又析置十五道,井與節度使制度逐漸融合。在道制之外,又有府制。分別設在國內要地和邊境地區。
元朝地方行政制度的創新是行省制度,在中央門設定了管理西藏的機構宣政院,設澎湖巡檢司負責管理澎湖和琉球,有利於加強對邊疆地區的管理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
行省轄區不僅地域遼闊,且省界犬牙交錯,使其無山川險阻可依,北向門戶洞開,形成以北制南的軍事控制局面。因這一措施有助於防止地方割據,故為明、清所繼承。元行 ...
1、唐朝行政區大體上繼承隋朝晚期的郡縣制,為州縣二級制,後期劃分成節度使州縣三級制。
2、宋朝地方行政機構採取分路而治,成為路和府,州和軍,監和縣三級政區。
3、元朝尚書省併入中書省,地方機構也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進入劃省而治的階段。
4、明朝整頓地方機構統屬關係,實行布 ...
元代地方行政制度是行省制,特點和作用是行省具有雙重性,既是朝廷的派出機構,又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機構。這有利於加強中央與地方的聯絡,鞏固了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融合。
行省制度既使權力集中於中央,又給地方留出了部分權力,達到中央與地方勢力的平衡。行省的領導體制是一署多員與長官節制相結合。這就有利於官員的相互制 ...
設立布政司,按察司,度指揮司分別負責行政,監察,軍事。
1376年,明太祖廢除總攬地方軍政大權的行中書省,設立布政司、都指揮司和按察司,分管地方的行政、軍政和監察,合稱“三司”。三司分別隸屬於中央有關部門,這樣,地方權力就集中到中央。統領中央各部的宰相,職權也隨之擴大。 ...
中國古代各朝的行政制度:
周:宗法分封制,以嫡長子繼承製為核心。
秦:中央是三公九卿制,在地方行使郡縣制。
漢:繼承秦制,皇帝之下設三公九卿,在地方上則實行“郡國並行制”。
隋:三省六部制。
唐:沿用隋制而有所改進。
北宋:在中央,由宰相掌管政事,正職叫“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副職叫 ...
1、宋元時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宋朝初期,宋太祖一改過去抑制土地兼併的政策,推行比較自由的土地買賣和民間借貸政策,導致地主豪強不斷兼併土地。
2、明清時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明朝建立後,開國皇帝朱元璋把土地管理和基層管理創新結合起來,推行了黃冊、魚鱗冊和裡甲制度。黃冊即戶口冊,魚鱗冊即土地冊,如果不考慮 ...
明代科舉考試,分為四個步驟:第一步為每三年各府、州、縣考選其俊秀諸生,認為有應鄉試資格的,送之於省,稱為“郡試”,又稱“小考”;第二步在各省會舉行,叫做“鄉試”,中式者為“舉人”;第三步在京師舉行,由禮部主持,稱為“會試”;第四步會試中試者,天子親自在朝廷策試,稱“廷試”,亦稱“殿試”。殿試取中者叫做“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