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僑政字[1985]119號檔案規定 , 已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國籍後 , 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包括學徒),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和國籍 , 均適用本條例”的精神,可以繼續享受國家對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待遇。
1、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僑政字[1985]119號檔案規定 , 已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國籍後 , 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包括學徒),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和國籍 , 均適用本條例”的精神,可以繼續享受國家對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待遇。
1、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僑政字[1985]119號檔案規定,已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國籍後,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包括學徒),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和國籍,均適用本條例”的精神,可以繼續享受國家對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待遇。
1、除了一至四級的工傷退休金低於傷殘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外,其它工傷退休仍按本人應得的退休金享受工傷待遇的。
2、《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