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法律風險提示:1、質量條款必須明確具體,加工承攬業務切忌質量約定不清或口頭約定質量,一旦發生糾紛,後患無窮。質量條款要約定明確仔細。2、原材料提供及風險負擔,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攬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約定對原材料的質量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法律風險提示:1、質量條款必須明確具體,加工承攬業務切忌質量約定不清或口頭約定質量,一旦發生糾紛,後患無窮。質量條款要約定明確仔細。2、原材料提供及風險負擔,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攬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約定對原材料的質量要求。
商標合同風險主要存在以下幾點:
1、一個商標兩次轉讓商標轉讓人與第一個受讓人締結商標轉讓合同之後,隱瞞上述事實又與第二個受讓人締結商標轉讓合同,從合同的角度分析,首先第一個商標轉讓合同成立並生效,而第二個合同則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如果第二個商標受讓人知道商標轉讓人所隱瞞的事實後,並不行使撤銷權,則第二個商標轉讓合同也有效。
2、待轉讓的商標已經設定了負擔有的準備轉讓的商標已經被商標權利人設定了質押、或者已經被許可給其他人使用(並在商標局備案登記)、或者已經被其他人提出撤銷申請等,上述負擔會嚴重影響到商標的順利轉讓。
3、待轉讓的商標已經到期而未續展的商標受讓人在受讓商標之前,一定要查詢確認該商標的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在註冊證上有註明。
【法律依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合同訂立的法律風險:
1、合同當事人雙方是否具有主體資格;
2、合同當事人受委託簽訂合同的,代理人是否超過代理權;
3、審查合同當事人是否有履約能力;
4、合同形式、內容是否合法;
5、注意合同條款的審查;
6其他。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