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交接和勞動關係解除的處理是正式員工離職需要提前30天提交正式書面報告,30天后解除勞動關係,單位應支付相關薪水;試用期員工離職需要提前3天提交正式離職報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交接和勞動關係解除的處理是正式員工離職需要提前30天提交正式書面報告,30天后解除勞動關係,單位應支付相關薪水;試用期員工離職需要提前3天提交正式離職報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調解和勞動監察是不一樣的,勞動調解是指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進行調解的行為,而勞動監察是指勞動監察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所謂的勞動保護就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安全保護和勞動衛生保護等兩個基本內容。而勞動條件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必需的物質裝置條件,如有一定空間和陽光的廠房、通風和除塵裝置、安全和調溫裝置以及衛生設施等。
《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