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7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可以。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7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不可以再上訴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勞動爭議案件等普通的民事案件,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二審的判決或裁定屬於終審判決或裁定,自二審判決或裁定送達之日即生效,當事人不可以再上訴。如果當事人對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只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被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只是解決勞動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被申請,申請都是法定的權利與程式義務。被申請了也不會影響公司的證信力,並不能說明公司就有違法與不良行為,不會因此納入黑名單或受到什麼處理。最多是上級主管機關因為勞動糾紛過多,提示公司加強管理和公司的約束機制建設,構建和諧的勞資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是解決公司與員工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合法途徑。該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並不屬於行政處罰行為,勞動仲裁案件本身的客觀存在並不會影響公司的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