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只要沒有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就應當繼續上班。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勞動仲裁只要沒有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就應當繼續上班。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那麼在勞動仲裁期間可以不上班嗎?
可不可以不上班,是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區分的。
第1、如果勞動仲裁的請求不涉及解除勞動關係,一般來講是應該繼續上班的,因為不涉及解除勞動關係的話,你依然是公司員工,需要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第2、如果勞動仲裁的請求中包括解除勞動關係,就不需要繼續去上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期間是否要繼續上班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1、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期間就要繼續上班。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在勞動仲裁期間可以不上班。
2、但是,如果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前就已經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話,勞動者在勞動仲裁期間是不用上班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