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不續簽,需補償員工。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員工不續簽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補償需分兩種情況對待:
(1)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對員工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2)若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了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單位不對員工不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會自動延續,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發出是否續簽的詢問函與勞動者確認,雙方溝通一致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如果到期不續簽賠償分以下情況來看: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 ...
勞動合同不續簽補償標準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 ...
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 ...
用人單位無故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賠償,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 ...
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工作每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 ...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員工不想續簽的,沒有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