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可以辭職。一般情況下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辭職。試用期的員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離職。員工離職後要辦理相關手續,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可以辭職。一般情況下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辭職。試用期的員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離職。員工離職後要辦理相關手續,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簽訂三年勞動合同後可以辭職,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如下: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