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實習生不能籤,也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所謂“實習期”就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正式錄用前的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試用期應屆畢業生的雙向考察。這時,試用期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且起始時間為用工之日。因而應適用試用期的有關規定,即《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實習生不能籤,也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所謂“實習期”就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正式錄用前的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試用期應屆畢業生的雙向考察。這時,試用期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且起始時間為用工之日。因而應適用試用期的有關規定,即《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的變更通常在三種情況下進行:
1、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時,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相應變更,如最低工資的調整。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
3、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經協商達成協議後的變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日期倒籤只要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是合法的,但有風險。倒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係一段時間後補籤勞動合同的現象。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