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最遲在合同期滿後一個月內通知續簽。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最遲在合同期滿後一個月內通知續簽。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提前三日可以解除。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前,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可以給勞動者一個準備的時間,便於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也可以為勞動者離職後重新就業做準備,另外用人單位也有充足的時間進行人事各方面的安排。因此,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員工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對員工的一種權益保護。
【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劫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徘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