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六十個工作日內,對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至九十工作日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一般是六十個工作日內,對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至九十工作日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1、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
2、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5、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瞭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並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並遵守有關規定。
車輛一般20天,最長不得超過30天(車輛與行駛證是一體的)。駕駛證是15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也就說,該檢驗、鑑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