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休是指某個工作日責令其不上班,而到週末卻要員工來還班。或因有工作需節假日上班,等以後用工作日為其補休。
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四十三條規定(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但是,如果公司先讓員工“欠班”,那麼到週末則是“還班”。或節假日上班,然後補休,公司仍然支付員工工作日的基本工資。所以一些公司常常採取調休的辦法。
調休是指某個工作日責令其不上班,而到週末卻要員工來還班。或因有工作需節假日上班,等以後用工作日為其補休。
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四十三條規定(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但是,如果公司先讓員工“欠班”,那麼到週末則是“還班”。或節假日上班,然後補休,公司仍然支付員工工作日的基本工資。所以一些公司常常採取調休的辦法。
週末加班調休規定的內容有: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關於加班的薪酬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