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的急辭工的賠償問題,根據過錯方的不同,分為兩種情況,分別為:
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而勞動者急辭工的,向用人單位提出急辭工申請的,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拒絕,但不得在同意的情形下扣工資;用人單位有法定過錯急辭工的,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按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之時一次結清工資,並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規定的急辭工的賠償問題,根據過錯方的不同,分為兩種情況,分別為:
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而勞動者急辭工的,向用人單位提出急辭工申請的,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拒絕,但不得在同意的情形下扣工資;用人單位有法定過錯急辭工的,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按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之時一次結清工資,並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急辭工勞動法是怎麼規定扣工資的,相信很多朋友們也遇到過這種類似的問題,那麼對於這類問題如何解決呢?下面就把解決這種問題的方法給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急辭工勞動法是規定扣工資。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者急辭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發放其工資的。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
急辭工勞動法是規定扣工資是,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急辭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發放其工資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法律依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