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事業單位加班工資需要根據加班形式來確定計算方法,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費;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費;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制定自己的規章制度,明確曠工的界限及相應的處罰.但每月的扣罰累計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且扣罰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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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代通知金的規定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 ...
關於調崗降薪的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 ...
勞動者加班費的計算,依據加班的時間而定,如果平時加班的,按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計算加班費。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用人單位連續工作達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 ...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法定假日有:《勞動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
《勞動法》中對於職工上夜班沒有給出具體的規定,但對於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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