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加班時薪是1.5倍。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作日加班時薪是1.5倍。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021年5月1日加班費算幾天 五一勞動節當天加班幾倍工資
算3天。2021年5月1日是法定節假日,加班需支付3倍工資。
具體2021年五一假期加班工資計算:
5月1日加班費:
日工資(即月工資÷21.75)×300%×天數;
小時工資(即日工資÷8)×300%×小時數。
5月2日至5日加班費:
日工資(即月工資÷21.75)×200%×天數;
小時工資(即日工資÷8)×200%×小時數。
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費按下列方式計算:
(1)工作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薪天數21.75×8小時)×150%;
(2)休息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薪天數21.75×8小時)×200%;
(3)法定節假日:小時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薪天數21.75×8小時)×300%。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定節假日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不排除國家規定的十一天法定節假日。因此,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工資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薪天數×8小時)
月薪天數=(365-104天)×12月=21.75天
不發加班工資怎麼辦?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當然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仲裁,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有時效上的限制: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也會中斷,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中止。
最高法為督促用人單位規範管理,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利,出臺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該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2020端午加班幾倍工資 2020端午節加班工資怎麼算
2020端午是6月25日。端午節放假三天,從月25日到6月27日。其中6月25日是法定節假日加班有三倍工資,6月26日和6月27日加班有兩倍工資。
加班工資演算法
a、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加點),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b、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c、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
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勞動者無論是標準的每天八小時、上五休二工作制還是每週不定時40小時工作制,或者月工作小時;總的來說上班時間都是有限度的。加班,是指單位因生產需要,在勞動者已經達到約定工作時間後,經勞動者本人同意,額外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時間。既然是約定外的工作時間,那麼理所當然的,應該給予勞動者加班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