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需要賠償勞動者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需要賠償勞動者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是過去12個月全部工資的平均。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可以參考下面觀點: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勞務合同規定給予賠償。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單方面調動工作崗位、降低工資等違法原因,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公司若不提供勞動條件,變相調崗,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同時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若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無論工作了多少年或簽訂的是什麼樣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