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判刑就開除公職,公職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的職位,開除公職則屬於行政處分中最嚴厲的處分。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後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准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
【法律依據】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五條,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勞動者被判刑就開除公職,公職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的職位,開除公職則屬於行政處分中最嚴厲的處分。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後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准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
【法律依據】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五條,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務員犯罪超過訴訟時效的,如果沒有訴訟中止、中斷的情形時,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說追訴期過了一般是不會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犯罪入獄服刑人員是可以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公積金政策使用或者提取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