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若勞動者存在過錯,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關係的,若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若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前,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可以給勞動者一個準備的時間,便於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也可以為勞動者離職後重新就業做準備,另外用人單位也有充足的時間進行人事各方面的安排。因此,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員工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對員工的一種權益保護。
【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劫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徘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