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二)過失性、非過失辭退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三)裁員和辭職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四)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32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況:(一)在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解除勞動關係的材料:
1、勞動者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依次交接;
2、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3、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勞動者的工資。
4、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勞動者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同時,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須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有合法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
2、錄用說明書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3、不符合錄用條件須有證據證明;
4、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須在試用期內。
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有: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 ...
因勞動者有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了用人單位可以過錯性解除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 ...
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 ...
勞動關係的特徵有:
(1)勞動關係主體之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隸屬性。
(2)勞動關係產生於勞動過程之中。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才能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關係,沒有勞動過程便不可能形成勞動關係。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係具有排他性。勞動關係 ...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 ...
勞動關係的證據鏈包含以下: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 ...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
5、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
《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