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的行為不合法,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未經員工同意,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針對三期女員工,公司隨意調崗降薪,是不合法的。若公司想調崗降薪,需要和勞動者進行協商,經過勞動者同意的,才可以。否則,則違反了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共同約定的工作崗位和薪酬內容,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懷孕或者哺乳期期間用人單位單方面要求調崗降薪的行為不合法。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 ...
如果是公司單方面調崗降薪並未與員工商議的話,是屬於違法行為,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然後調崗降薪便屬於合法行為。
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後方可實施,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用人單位單 ...
工傷復工調崗降薪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女職工孕期,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即使用人單位為了照顧女職工,減輕其勞動量或者 ...
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女職工孕期,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即使用人單位為了照顧女職工,減輕其勞動量或者 ...
如果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對處於孕期的你調崗降薪,你可以這樣做:
(1)與用人單位積極協商。如果跟公司領導關係比較好的情況下,一般可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
(2)到勞動部門或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舉報。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舉報。
(3)尋求工會、婦聯的幫助。
(4)解除勞動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