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女職工孕期,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即使用人單位為了照顧女職工,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女職工到其他能夠適應的工作崗位,其工資待遇也不應該被降低。另外,不得降低女職工工資的這一特別規定,保護期限從女職工懷孕開始,要一直持續到女職工哺乳期結束,在這期間,如果用人單位隨意降低女職工工資,都涉嫌違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法的調崗降薪流程一般是這樣的:
(1)公司人事部門要提前跟員工確認需要進行協商變更的內容,主要包括:崗位和工資變更的內容及方式。
(2)確定變更的內容之後,就以書面的形式向員工發出變更合同的意向,並對變更的法律依據及客觀事實情況要進行解釋說明。
(3)跟員工達成一致,取得員工的同意,然後需要員工以書面形式確認,並在原勞動合同的變更頁上填寫變更內容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4)將變更後的勞動合同交予員工一份,單位保留一份。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如果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對處於孕期的你調崗降薪,你可以這樣做:
(1)與用人單位積極協商。如果跟公司領導關係比較好的情況下,一般可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
(2)到勞動部門或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舉報。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舉報。
(3)尋求工會、婦聯的幫助。
(4)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以上三種方式都不能解決,你可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申請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如果是公司單方面調崗降薪並未與員工商議的話,是屬於違法行為,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然後調崗降薪便屬於合法行為。
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後方可實施,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用人單位單 ...
針對三期女員工,公司隨意調崗降薪,是不合法的。若公司想調崗降薪,需要和勞動者進行協商,經過勞動者同意的,才可以。否則,則違反了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共同約定的工作崗位和薪酬內容,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 ...
懷孕或者哺乳期期間用人單位單方面要求調崗降薪的行為不合法。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 ...
未經員工同意,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 ...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的行為不合法,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 ...
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也意味著,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1)雙方協商一致;(2)採取書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