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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管公有住房可以互換嗎

北京自管公有住房可以互換嗎

  北京自管公有住房可以互換,自管公房是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位所有的住房,俗稱企業產。購買公房的物件是有限制的,但在市場上購置商品住房的物件基本上是不受限制的。購買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獨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工攻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而在房地產市場上購買商品住房的消費者基本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只要有住房消費的需求,又有足夠的資金,就可以任意選購商品住房。所以是可以隨意互換的。

  公房(公有住房、公產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住宅,向本企業職工出租、出售。而自管公有住房是單位所有的住房,理論上是可以互換的。

單位自管公有住房可以公證嗎

  單位自管公有住房是可以公證的,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房產公證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公證、房產租賃合同、房產抵押合同公證、商品房預售合同公證、房產繼承公證、房產贈與公證、房產侵害協議公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確認房屋產權公證、涉及房屋的保全證據、以及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事務公證等。

  所以在單位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人變更或者是其他符合房產公證專案的,都可以進行公證,這不是必需的,但是公證後證明力大大加強,公證書在法律上具有的能夠直接證明公證所確認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是真實、合法的效力。在案件審理中,公證書具有高於其他證據的證據效力,一般能夠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

自管公有住房能否買賣

  自管公有住房主要就是公有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裝置,分為國家直接管理的直管公房國家授權全民所有制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集體所有制單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首先應當明確是可以出售,出租,交換抵押,如果進行買賣的話,需要滿足出售條件,需要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出售公有住房必須經過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可以優先購買公有住房,出售之前必須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所以公有住房出售需要是有償轉讓。


小產權房和公有住房一樣

  不一樣。公產住房也稱公有住宅、國有住宅,在國外也稱公共住宅、公營住宅。它是指國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

購買公有住房交稅

  購買公有住房是否交稅說明如下:   購買公有住房要交稅,因為規定購買公有住房要按房屋出售價0.5‰的房屋買賣合同印花稅(分期付款的按購房總價0.5‰交付),其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所載的實際金額,還需要交房地產權證印花稅5元。   相關說明:   購買公房需要繳納的稅費:   1、登記費按件計算,每件100 ...

北京如何申請公有住房

  北京申請公有住房方法如下:   1、首先申請人需要攜帶身份證等資料前往前往街道辦,或者居住地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家庭攜帶上述資料前往街道辦或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3、戶口所在地街道辦或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初審、公示。居住地 ...

北京如何購買公有住房

  在北京購買公有住房手續如下:   1、公有住房購買人(簡稱購房人)應向公有住房出售單位辦理認購手續,領取購房用的統一表式資料。   2、在購房前必須協商一致,確定購房人、職級人、工齡人,簽訂《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並由單位出具《工齡證明》和《職級證明》。   3、售房單位根據購房人所提供的文字資料及 ...

北京如何購買公有住房

  北京市職工購買公有住房流程如下:   1、職工家庭在購房前應向公有住房出售單位辦理認購手續,預付手續費100元(不購房時不予退還),領取購房用的有關統一表式資料。   2、職工家庭在購房前必須協商一致,確定購房人、職級人、工齡人,簽訂《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並由單位出具《工齡證明》和《職級證明》。 ...

北京公有住房能辦居住證

  在北京公有住房居住半年以上可以申領居住證,具體方式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1、目前屬於租住居民 ...

北京公有住房需要收回

  北京公有住房在違反規定的情況下是需要被收回的。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提出續租申請但經稽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租賃期內,透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