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製,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如果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在對外借債時,明確說明此債務為丈夫或妻子一方的個人債務,則此債務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不列為夫妻共同債務。
同時,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離婚協議中可以約定“無共同債務”的條款,這種約定沒有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故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該協議約定僅對當事人有效,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25條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債務的處理,無論是判決還是調解,無論由哪一方償還,債權人都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也就是說,夫妻離婚,不能免除債務的負擔。
離婚共同債務的償還應當注意的問題:
1、離婚時雙方有的,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願意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所應承擔共同債務的份額。
3、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及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具有較強經濟能力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
4、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認定:
(一)共同債務: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個人債務:男女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以及一方在婚後所負的、與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應由本人負責清償。按照雙方約定由個人清償的債務,也由本人 ...
第一,如果該債務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那麼協議約定的時候,可以由原來的債務人繼續承擔。
第二,如果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協議時,最後讓債權人確認協議中的關於債務處理問題。如果,債權人不知道夫妻之間的私下約定,那麼該約定是無效的。依然由夫妻共同承擔。
第三,如果該債務是夫妻一方債務,在協議離婚時 ...
離婚後共同債務的處理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1、涉外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使委託律師代理,本人也必須親自辦理手續;2、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3、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4、婚姻登記機關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 ...
離婚一方放棄共同財產是可以的,但必須是在對方自願的前提下,如果對方不是自願放棄共同財產的話而是被迫則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