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就解除婚姻關係反悔可以辦理復婚,如果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人民法院審理後如果發現沒有受欺詐或脅迫等情形的應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如果就解除婚姻關係反悔可以辦理復婚,如果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人民法院審理後如果發現沒有受欺詐或脅迫等情形的應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一旦夫妻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生效,男女雙方此時如果就財產分割的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起訴到法院是會受理的,但人民法院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離婚協議書能反悔,但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形,在有足夠證據支援的情況下,起訴到法院是可以得到變更或撤銷支援的,但如果簽訂離婚協議時確係自願,僅是事後反悔,那麼雖然訴至法院會被受理,但其變更或撤銷的訴求並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在現實生活中,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般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適當的讓步,但該離婚協議的簽訂是以當事人登記離婚為前提的,如果雙方最終並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原離婚協議所附的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不能成就,對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也就是說,辦理協議離婚前可以反悔。那麼辦理協議離婚後是否可以反悔呢?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換言之,辦理協議離婚後,除非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不能反悔。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男女雙方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該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