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缺陷:
1、離婚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2、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常常留有隱患;
3、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有被撤銷或變更的可能;
4、適用範圍受到一定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協議離婚缺陷:
1、離婚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2、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常常留有隱患;
3、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有被撤銷或變更的可能;
4、適用範圍受到一定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協議離婚的缺陷是:
1、由於的內容違法,將來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
2、協議離婚的適用範圍較窄,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
3、離婚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4、離婚協議中在處理實際細節問題時缺乏操作性。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第六條,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並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