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古至今,印度女性地位都很低下,最大的特點就是受到各種宗教和有宗教性質的法典影響。摩奴法典時代印度教對印度婦女地位的影響極大。《摩奴法典》是印度教法中最有權威的一部法典,印度教對印度女性地位的影響,正是基於這種對於女性的認識,在摩奴法典時代,印度女性地位十分卑微低下。在《摩奴法典》中婦女基本上沒有權利可言。
總之,印度絕對是一個失衡的社會,在女性問題上沒有良知,底線特別低,針對女性的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而且多數男性都有嚴重的大男子主義傾向。在許多傳統女性心中,男人處在較高的地位,甚至相當
從古至今,印度女性地位都很低下,最大的特點就是受到各種宗教和有宗教性質的法典影響。摩奴法典時代印度教對印度婦女地位的影響極大。《摩奴法典》是印度教法中最有權威的一部法典,印度教對印度女性地位的影響,正是基於這種對於女性的認識,在摩奴法典時代,印度女性地位十分卑微低下。在《摩奴法典》中婦女基本上沒有權利可言。
總之,印度絕對是一個失衡的社會,在女性問題上沒有良知,底線特別低,針對女性的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而且多數男性都有嚴重的大男子主義傾向。在許多傳統女性心中,男人處在較高的地位,甚至相當
三國時期女性的社會地位較高。
理由:三國時代,由於連年戰亂,人口銳減。為了生息繁衍,統治者對婚姻的要件給予了寬鬆的規定對於婦女再婚的問題,同樣沿襲了漢代法律的寬鬆規定。《三國志》記載吳主孫權就曾納喪偶婦女徐夫人為妃。西晉統一全國後,禮教綱常曾在短時間內又有所抬頭,晉武帝多次頒佈詔令,禁止士庶為婚、嚴明嫡庶之別。對於孀婦改嫁問題,和東漢時的情形類似,官方意識形態中已經頻繁讚揚守節的烈女,而民間改嫁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大體來講,在東晉、南朝的宋、齊兩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國、北魏時期,由於玄學的興起,儒學處在相對低潮的發展階段。反映在家庭法領域,婦女的地位略有提高。東晉時甚至出現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於婦女再婚,也較為普遍,劉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駙馬不和,紛紛被皇帝准許離婚再嫁。儒家禮教開始重新興盛,統治者對於貞節烈婦的宣傳開始升級。由此可見三國時期女性地位得到很大提高。
印度女性地位地下原因很多,主要有幾點:
1、印度是農耕大國,又處熱帶,女孩發育早生育期也早,各家都不缺人口,但農耕地是有限的,一家7,8個孩子但是土地有限的話,女孩的劣勢就很明顯。
2、種姓制度導致女性擇偶面窄,種姓制度使得男子可以選擇比自己種姓低的女子為妻,但女子則只能選擇比自己種姓高或者相同的男子,這就和“剩女”是一回事。她們想將就家裡也不允許,所以同種姓內,女性擇偶及其有限,求著嫁女兒是印度父親們常見的問題。
3、嫁妝制度,不同於中國人“抬頭嫁女兒,低頭娶媳婦”的風俗,印度正好相反,男人一輩子重大責任中有嫁女兒這項,是被寫進宗教法典的,如果他不能把女兒嫁出去,他就失責,這也是印度父親們經常傾家蕩產也要給女兒做陪嫁的原因,也是一個很令人深思的惡性迴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