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由此可知,公證證明活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事實是證據證明的事實,證據必須真實、合法、充分,當證據不足時,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明材料,如果不能補充證明材料或拒絕補充證明材料,則不符合真實合法的要求。
因此,影印件只有在與原件相同,並一起使用的前提下,才會被認定為充分有效證據。如果提供不出原件,不能向公證機關證實該影印件與原件相同,否則不能得到公證機關的公證。公證機關只能針對合法的檔案原件進行公證。
我國《公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由此可知,公證證明活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事實是證據證明的事實,證據必須真實、合法、充分,當證據不足時,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明材料,如果不能補充證明材料或拒絕補充證明材料,則不符合真實合法的要求。
因此,影印件只有在與原件相同,並一起使用的前提下,才會被認定為充分有效證據。如果提供不出原件,不能向公證機關證實該影印件與原件相同,否則不能得到公證機關的公證。公證機關只能針對合法的檔案原件進行公證。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不是必須要公證處公證的。
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經過公證過的房產贈與合同一般是不得撤銷的,但因房產所有權對外以登記為準,所以房產登記的所有權人可以進行買賣房屋,雖受贈人可以依贈與合同維護權益,但未及時辦理房產過戶對受贈人也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合同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