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律師出庭前準備材料有:
1、起訴狀,必須由原告本人簽名。原告是法人的,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2、原告是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原件;
3、代理詞;
4、委託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簽字的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原告律師出庭前準備材料有:
1、起訴狀,必須由原告本人簽名。原告是法人的,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2、原告是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原件;
3、代理詞;
4、委託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簽字的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被告庭前準備工作包括四點:
第一、閱讀原告起訴狀內容,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準備好答辯狀;
第二、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就自己的答辯主張提交證據;
第三、按照法庭規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出庭;
第四、如果被告對訴訟程式不瞭解可以委託律師代理。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民事訴訟審庭前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至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庭審的正常進行,由審判本案的合議庭進行的一系列訴訟活動。
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一)在法定期間內送達訴訟文書;(二)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組成人員;(三)確定舉證期限;(四)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整理爭議焦點;(五)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六)追加當事人;(七)選擇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