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築及其裝置、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專案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要看購房時與原房主有沒有協議約定,沒有約定的話就應該是原房主補繳。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築及其裝置、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專案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要看購房時與原房主有沒有協議約定,沒有約定的話就應該是原房主補繳。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關於二手房買賣所欠的物業費這一問題,我們可以透過合同約定的方式予以解決,按照一般的交易習慣來說,可以約定房屋交付前的物業費由賣方承擔,房屋交付後的物業費由買方承擔,買賣雙方也可以自行協商在合同當中予以約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業主不交物業費的法律後果為:會被物業起訴,要補齊物業費,法院判決後,業主拒絕履行的,物業公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築及其裝置、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專案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41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