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交物業費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起訴要求業主補齊物業費。
按照約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的合同義務,沒有足夠的抗辯理由而不交物業費是一種違約行為。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41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對於不交物業費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起訴要求業主補齊物業費。
按照約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的合同義務,沒有足夠的抗辯理由而不交物業費是一種違約行為。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41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業主不交物業費的法律後果為:會被物業起訴,要補齊物業費,法院判決後,業主拒絕履行的,物業公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築及其裝置、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專案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41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有業主因為家中被盜,不滿意物業公司的服務,選擇拒交物業費的方式來維權,這種方法是不妥當的。被盜造成財產損失和拖欠物業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
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業主應當按照約定交納物業費。至於被盜需不需要物業公司賠償,得看物業公司有沒有責任,如果因為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導致被盜,物業公司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41條第1款的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