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申請幾天後可以出看守所,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的,三日內會作出決定,若同意,則立即可以出看守所。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一般來說,公安同意取保候審後,會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書作出後送達給犯罪嫌疑人和看守所,送到看守所的時候就放人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檢察院抓人扣留最遲3個月放人,檢察院自偵案件,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14天,提前批准逮捕,批捕後還有2個月的偵查期限,偵查終結後向公訴科移送案卷,公訴科有一個月審查期限,再到法院有2個月審判期限,至遲不超過3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在刑事拘留期間如果證據不足,可以將拘留改為取保侯審或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
取保候審後一般四個月左右可以判刑,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機關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人和保證人當面對保落實,然後予以釋放,這種保釋措施體現了法律的人道主義精神。
在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還應包括財產之擔保或他人之擔保;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 ...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 ...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發現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且撤銷案件。
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
檢察院不批捕,最長37天放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 ...
緩刑,全稱刑法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
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一審判決緩刑後,檢察院未抗訴的 ...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醉駕取保候審後法院開庭期限規定如下:
選用簡易程式的,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適用普通程式的,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