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公安同意取保候審後,會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書作出後送達給犯罪嫌疑人和看守所,送到看守所的時候就放人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後,一般是6個月左右法院判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院不批捕,最長37天放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在一般情況下,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到法院判決,要經五到六個月左右的時間。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 ...
依據法律規定,傳喚或拘傳一般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或拘傳變相羈押。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取保候審申請幾天後可以出看守所,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的,三日內會作出決定,若同意,則立即可以出看守所。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 ...
取保候審後一般四個月左右可以判刑,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機關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人和保證人當面對保落實,然後予以釋放,這種保釋措施體現了法律的人道主義精神。
在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還應包括財產之擔保或他人之擔保;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 ...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醉駕取保候審後法院開庭期限規定如下:
選用簡易程式的,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適用普通程式的,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 ...
醉駕一般不能免除起訴,除非有刑訴法第十六條的情形可以免除起訴。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 ...
違反以下規定的會被撤消取保候審:(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取保候審是對滿足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強制措施,同時採取這種強制措施要不致發生社會危險。取保候審申請要採取書面的形式,但是,不是申請了取保候審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