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機關是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條規定: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受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機關是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條規定: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1、根據《國家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是原處理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
2、第八十一條,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3、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4、複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5、第八十二條,國家公務員對於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6、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接到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機關和個人瞭解情況,進行核實。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發現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訴或者控告的情況屬實;有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員確實有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情形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