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裝置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所以,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裝置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所以,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如果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的情形單位單方解除口頭合同的有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協議,全日制最好還是訂立書面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