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訂立口頭遺囑的,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方為有效,因此,公證並非是口頭遺囑的法定構成要件;但口頭遺囑要轉化為書面方式的,方可辦理公證手續。口頭遺囑辦理公證應當至公證處辦理,由立遺囑人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公證處作出書面受理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被繼承人訂立口頭遺囑的,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方為有效,因此,公證並非是口頭遺囑的法定構成要件;但口頭遺囑要轉化為書面方式的,方可辦理公證手續。口頭遺囑辦理公證應當至公證處辦理,由立遺囑人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公證處作出書面受理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不需要。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公證生效的條件有: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