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的白話本,裡面的姨娘對內對外自稱奴家。如果胡亂自稱,就是不守本分,輕則家法,重則杖斃。
封建制度下地主、官宦的二房太太稱作姨娘,其地位、名分都遠不及比原配夫人,在家聽從夫人的吩咐,時常受到管束。姨娘不僅地位卑微,並且其學識往往淺薄,所倚靠是其青春貌美和丈夫的寵幸,為了兒子和自己光明的將來,貫與正室夫人、長公子明爭暗鬥。
讀書人的自謙詞有小生,晚生,晚學,敝人,侍生等,表示自己是新學後輩,如果自謙為不才不敏不佞不肖,則表示自己沒有才能或才能平庸。
因為古人坐席時尊長者在上,所以晚輩或地位低的人謙稱在下,小可是有一定身份的人的自謙,意思是自己很平常,不足掛齒,小子是子弟晚輩對父兄尊長的自稱。
當然,也有僕愚蒙在下小人這種一般人通用的,不同的情況下用處是不同的,這與書生本身和前輩的關係遠近,有無血緣,以及本人的功名有關。
1、正二品和正二品以上的妃子,對下自稱本宮,對上自稱臣妾,他人稱呼為娘娘。
2、正五品和正五品以上的妃子,對下自稱本主子,對上自稱嬪妾,他人稱呼為封號加主子。
3、正八品和正八品以上的妃子,對下自稱本小主,對上自稱嬪妾,他人稱呼為小主。
4、同級之間可按入宮早晚或排名大小稱為姐妹,不同級之間關係較好的由高位同意或高位先開口稱呼才可稱為姐妹,不然視為觸犯宮規在宮鬥中扣除宮規分。同級之間才可自稱自己的閨名,寵派和權派高位在皇上面前才可自稱自己的閨名。
1、杖刑,杖刑是指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種刑罰,杖作為刑種始自東漢。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荊條製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
2、賜死,採用賜毒酒、賜劍、賜綾、賜繩等物,由其自斃,對其實施死刑的制度。
3、罰跪,指透過對人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 ...
有三種情況,分別為:
1、在本家長輩面前可以輩分關係自稱,例如在叔伯姑前自稱小侄,在爺奶外公前自稱孫兒或者孩兒、在兄嫂前自稱小弟;2、在不是本家長輩而且同是讀書人面前,可自稱晚生或者小子;3、在官員面前,可自稱在下、小人,若本人也是官員,自稱下官。 ...
有以下幾種:
一、朕:“我”的意思。秦以前,不論尊卑,皆自稱朕,秦始皇時起專用作皇帝自稱。
二、寡人:意為“寡德之人”,表示自謙之意,又有無上的權力而有高處不勝寒之感,所以自稱寡人。
三、孤:“孤”的本意其實就是孤獨、孤寡,對於帝王來說也是一種謙稱。這個稱呼在春秋時期就一直沿用,那個時候比較弱 ...
岳父稱呼自己為老夫,稱呼女婿為女婿;女婿稱呼岳父為岳父、岳丈、泰山老大人,稱呼自己為小婿。對岳父岳母的生活習慣以及行為語言應該懷有寬容的心態,即使稍有不妥也應該容忍一些,這也是尊重岳父母的表現。而尊重往往是相互的,你的尊重一定也能換回別人的尊重,岳父母亦不例外。這種相互尊重的關心才能真正和睦。 ...
古代皇子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自稱:
已經被冊封為王爵的皇子通常情況下自稱為本王;未被冊封為王爵,但其母親地位尊貴的皇子通常情況下自稱為本宮;皇子在面對皇帝、皇后時自稱為兒臣;皇子在面對比自己身份高的兄弟時自稱為臣弟。 ...
奴婢、奴才這兩個詞在春秋就已經出現了,當時是對下人的一種稱謂。奴婢這個詞一直都沒有變化,但是奴才這個詞的使用在清朝出現了變化,清朝時期,一些家臣開始自稱“奴才”,能自稱“奴才”的臣子一般都是家臣,要比自稱“臣”的人與主子的關係更進一步。比如在乾隆時期,紀曉嵐從來都是“臣,如何”,而和珅則是自稱“奴才”,這 ...
漢朝時奴婢有男有女,男為奴,女為婢,是喪失自由被人無償役使的人。
漢朝蓄奴養婢之風一直很強盛。最初奴隸的來源是掠奪異族為賣身的奴婢,為社會地位最低的一層,和牲口一樣,供買賣和賞賜,受主人的役使和虐待。家主與奴婢之間有嚴格的主僕名分,其主僕關係不僅是終身,而且延及子孫,其又分官奴婢和私奴婢兩種,官奴婢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