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因為存在法定事由,允許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全部合同或部分條款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47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因為存在法定事由,允許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全部合同或部分條款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47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我國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的種類有:
1、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中受損一方行使撤銷權或變更權的合同。
是指權利人即受欺詐、脅迫方以及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銷權。
2、與善意相對人訂立的可撤銷合同。
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對人在對方為追認前行使撤銷權而形成的可撤銷合同。
3、贈與人行使撤銷權形成的可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4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特點是:
1、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2、須由撤銷權人在除斥期間內主動行使撤銷權。
3、合同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
4、撤銷權人可以撤銷或變更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55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