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強制拆遷由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法院申請,經審查後,由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式實施強制拆遷,流程如下:
1、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書面的執行申請,同時,交付執行根據,即行政裁決書及有關材料。
2、法院收到強制執行申請等材料後,要從申請程式、事實和法律等幾個方面進行審查。對執行申請合法、材料齊備的,立案並及時執行。
3、對立案執行的,法院要向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發出通知書,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則將強制拆遷。
4、法院應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拆遷管理部門。
司法強制拆遷由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法院申請,經審查後,由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式實施強制拆遷,流程如下:
1、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書面的執行申請,同時,交付執行根據,即行政裁決書及有關材料。
2、法院收到強制執行申請等材料後,要從申請程式、事實和法律等幾個方面進行審查。對執行申請合法、材料齊備的,立案並及時執行。
3、對立案執行的,法院要向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發出通知書,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則將強制拆遷。
4、法院應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拆遷管理部門。
政府強制拆遷造成損失的被拆遷人的具體解決方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行政強制拆遷首先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作出書面行政裁決,履行送達程式送達給被拆遷人,同時在行政裁決書不能缺少權利告知內容。然後被拆遷人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人民政府才能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