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人迴避制度規定有,根據《司法鑑定人迴避制度》第三條,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鑑定公正的。
第四條,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並在司法鑑定開始前提出;在司法鑑定開始後知悉新的迴避理由的,應當立即提出申請,最遲在司法鑑定結論作出前三日內。
司法鑑定人迴避制度規定有,根據《司法鑑定人迴避制度》第三條,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鑑定公正的。
第四條,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並在司法鑑定開始前提出;在司法鑑定開始後知悉新的迴避理由的,應當立即提出申請,最遲在司法鑑定結論作出前三日內。
司法鑑定人的資格要求有:
1、鑑定人是較高層次的專家,必須具備與之相應的專業知識;
2、鑑定實踐能力能夠達到規定的要求;
3、必須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所做的鑑定結論才能符合法律要求;
4、應具備高階技術職稱;
5、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五條,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並對自己作出的鑑定意見負責。司法鑑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式中,按程式自行進行或委託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權人債權。
司法拍賣的相關規定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網路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透過網際網路拍賣平臺,以網路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
第二條,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路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透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路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第三條,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在網際網路拍賣平臺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