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申請書,一般由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機構,會統一受理委託人的鑑定申請,而委託人要向鑑定機構,提交真實的材料。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三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司法鑑定申請書,一般由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機構,會統一受理委託人的鑑定申請,而委託人要向鑑定機構,提交真實的材料。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三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對於司法鑑定費用誰承擔的問題,一般來說誰提出做司法鑑定的誰應當預先繳納鑑定費用,如果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由醫療機構承擔法律則比例的鑑定費用,將退還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屬的預繳費用。
如果經過鑑定醫療機構沒有過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的,誰提出的司法鑑定申請,誰負責承擔鑑定費用。如果是醫療機構提出的申請的,由醫療機構承擔,由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申請的,由患者及其家屬承擔。如果是在訴訟中,法庭申請委託的,通常是雙方當事人各預交一半。
【法律依據】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6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對司法鑑定規範化的措施有:
(一)規範機構內部管理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司法鑑定機構內部管理規範》,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完善自律管理機制。
(二)規範執業活動。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要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部頒規章及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執業,做到“八個統一”。
(三)規範質量建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