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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協議書和誰籤

司法鑑定協議書和誰籤

  司法鑑定協議書需要司法鑑定機構和委託人進行簽訂。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六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司法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名稱、司法鑑定機構名稱、委託鑑定事項、是否屬於重新鑑定、鑑定用途、與鑑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鑑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鑑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鑑定時限、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人身損害司法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對於司法鑑定費用誰承擔的問題,一般來說誰提出做司法鑑定的誰應當預先繳納鑑定費用,如果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由醫療機構承擔法律則比例的鑑定費用,將退還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屬的預繳費用。

  如果經過鑑定醫療機構沒有過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的,誰提出的司法鑑定申請,誰負責承擔鑑定費用。如果是醫療機構提出的申請的,由醫療機構承擔,由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申請的,由患者及其家屬承擔。如果是在訴訟中,法庭申請委託的,通常是雙方當事人各預交一半。

  【法律依據】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6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地役權合同和誰籤

  地役權合同和供役地人簽署。

  地役權是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收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政府部門工作勞動合同

  和誰簽訂勞動合同,要看錄用方式。政府機關編外人員,直接由政府機關錄用的,政府機關是用人單位,應當與政府機關訂立勞動合同;經勞務派遣到政府機關的,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政府機關是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 ...

司法鑑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事項有哪些

  司法鑑定的初步審查,傷殘鑑定的委託符合受理範圍,鑑定機構決定會受理的,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司法鑑定協議書。   司法鑑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步驟|方法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委託鑑定的要求;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 ...

司法鑑定申請書有出具

  司法鑑定申請書,一般由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機構,會統一受理委託人的鑑定申請,而委託人要向鑑定機構,提交真實的材料。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三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 ...

在訴訟中司法鑑定費用

  在訴訟中司法鑑定費用實行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鑑定機構。司法鑑定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鑑定費由負擔舉證義務的一方墊付。由法院根據案情,法院判決如果全部敗訴當然是全部由敗訴方承擔。如果有一部分訴求得到支援,各承擔一部分。   【法律依據】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 ...

擁有司法鑑定的提請權

  司法鑑定提請實行與舉證責任相一致原則,凡是有舉證責任的訴訟當事人和偵查機關均有司法鑑定提請權。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透過信函提出鑑定委託 ...

做過精神病司法鑑定流程是什麼

  精神病司法鑑定流程是: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3、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   4、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 ...

親子司法鑑定個人鑑定一樣嗎

  親子司法鑑定和個人鑑定是不一樣的。   司法鑑定是指必由相關機構出具委託書,經過一系列司法公證程式所完成的鑑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法庭證據使用。   個人鑑定僅是對個人的遺傳基因所做的生物學比對,手續相對簡單,但不能作為法庭證據使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