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事項包括的內容:
(1)筆跡真偽鑑定。
(2)印章印文真偽鑑定。
(3)塗改、新增文書鑑定。
(4)印刷、列印、影印及傳真等檔案的鑑定。
(5)列印字跡、書寫字跡與印章印文的時序鑑定。
(6)印章印文形成時間鑑定。
(7)人像識別鑑定。
(8)不可見文字材料鑑定。
(9)其它情況。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一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司法鑑定事項包括的內容:
(1)筆跡真偽鑑定。
(2)印章印文真偽鑑定。
(3)塗改、新增文書鑑定。
(4)印刷、列印、影印及傳真等檔案的鑑定。
(5)列印字跡、書寫字跡與印章印文的時序鑑定。
(6)印章印文形成時間鑑定。
(7)人像識別鑑定。
(8)不可見文字材料鑑定。
(9)其它情況。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一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內容包括: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3、鑑定過程的說明;
4、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5、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的因果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規則》第六條,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從事醫療過錯鑑定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執行相關鑑定規範和鑑定標準。
司法鑑定主要的類別:包括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聲像類鑑定和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法院確定的應當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鑑定事項,大多數的情況下,司法鑑定的結論都是要作為訴訟活動當中所參考的最重要的證據的,但司法鑑定並不是免費的。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六條,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司法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名稱、司法鑑定機構名稱、委託鑑定事項、是否屬於重新鑑定、鑑定用途、與鑑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鑑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鑑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鑑定時限、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