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都同意合同的續簽的話,雙方是可以繼續簽署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允許隨意篡改。但是如果不再續簽,那麼就務必在合同到期前將合同手續中止。
2、勞動合同的續簽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後,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麼勞動條件進行續簽。
3、其次,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徵求勞動者意見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
1、如果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都同意合同的續簽的話,雙方是可以繼續簽署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允許隨意篡改。但是如果不再續簽,那麼就務必在合同到期前將合同手續中止。
2、勞動合同的續簽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後,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麼勞動條件進行續簽。
3、其次,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徵求勞動者意見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
一般合同到期之後,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沒有特別約定的,合同到期雙方權利義務終止,不會自動續約;
有合同條款約定,合同期滿自動續約的,按約定處理。
勞動部檔案及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合同期滿後沒有續簽合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可以由原勞動合同予以規範,並不意味著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而是以原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規範事實勞動關係期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是原勞動合同的續簽。這一階段勞動關係是新階段的沒有勞動合同規範的勞動關係,按照勞動部有關檔案解釋,這種現象屬於事實勞動關係,應按照勞動部、最
不續約代通知金需要支付的情形是隻有用人單位未並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時才適用。勞動合同期限界滿後,用人單位決定終止勞動關係,不再與勞動者續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提出,因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期限界滿後即不再續約,用人單位應當增加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