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按照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不滿6個月的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透過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按照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不滿6個月的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透過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無故辭退員工,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按照2倍的經濟補償金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參照半個月的工資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的標準向您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期內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