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與押金的不同是:
1、性質不同。定金擔保所產生的只有債權,不具有物權的效力;押金則屬於擔保物權的範圍;
2、設定人的範圍不同。定金擔保的設定人限於被擔保的主合同當事人,押金的設定人可以為合同債務人,也可以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3、約定限額法律規定不同。定金的數額由合同當事人約定,但其約定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押金的數額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無數額上的限制。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民法通則》89條和《合同法》115條。合同定金與押金的區別有:
1、性質不同:定金是金錢擔保,押金是一種質押擔保。定金擔保所產生的只有債權,不具有物權的效力;押金則屬於擔保物權的範圍。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押金只是民間交易形式;
2、交付時間不同;
3、數額不同: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而訂金的數額沒有限制。
定金與押金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1)定金在實踐中適用的情況比較多,一般出現在加工承攬,買賣等合同中。押金一般出現在一方已向另一方遞交實質性的標的物的合同中,例如租賃合同。(2)定金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押金只是生活中使用的概念。(3)在金額上,定金是的數額是有法律強制規定的上限的,一般不得超過標的物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而押金的金額一般等同或接近於合同標的物(4)押金側重保護收取押金一方的利益,在對方違約時,已收到的押金不予退還。而定金帶有一定的違約懲罰性,保護合同雙方的利益,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會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兩者的不同是:
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自動歸於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的解除一般是需要當事人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2、勞動合同解 ...
“定金”(寶蓋頭的定)屬於法律用語,是對債權的擔保款,應以書面形式約定。而“訂金”(言字旁的訂)並非法律用語,通常被理解為預付款。在司法審判中,二者的法律後果完全不同。若是“定金”,則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應適用定金罰則。簡單地說,就是一旦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則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反之收取定 ...
其一,從適用範圍來看,撤銷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於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為場合;而解除僅僅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其二,從發生原因來看,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其三,從發生的效力看,撤銷都有溯 ...
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交付定金在於擔保債務的履行,本身並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因而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訂金只是一種支付手段,交訂金只是一種履行債務的行為,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成立。
2、退還情形不同。
如果交付定金有一方違約,另一方一般 ...
1、性質不同。押金是一種質押擔保,定金是金錢擔保;
2、交付時間不同。押金可以在合同訂立前、中交付,其本質上不具有預先支付的特點,而定金需要在履行前交付;
3、訂立人不同。押金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而定金是當事人之間的擔保;
4、交付上後的所有權的不同。押金在交付後,交付人依然擁有所有權 ...
有下列區別:
1、性質不同。定金擔保所產生的只有債權,不具有物權的效力;押金則屬於擔保物權的範圍。
2、設定人的範圍不同。定金擔保的設定人限於被擔保的主合同之當事人,定金不得由合同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設定,定金擔保是合同債務人的自己擔保;押金的設定人可以為合同債務人,也可以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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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只有定金,沒有訂金這個詞。定金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