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和合同有效的關係是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要件,但合同成立之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需要根據情況判斷;
比如說如果主體確實不存在這瑕疵,而且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不違反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合同成立和合同有效的關係是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要件,但合同成立之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需要根據情況判斷;
比如說如果主體確實不存在這瑕疵,而且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不違反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的區別有:
1、合同成立與否基本上取決於當事人雙方的意志,體現的是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能否生效則要取決於是否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體現的是合同守法原則;
2、合同的成立標誌著合同訂立階段的結束,合同的生效表明合同履行階段即將開始;
3、合同的成立責任為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的生效責任為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主要為:
1、適用範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於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只能適用於非繼續性合同。
2、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3、法律後果不同。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係溯及地消滅,因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