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並不是簽字後立即生效的,有些合同是附條件生效的,條件達成時才會生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並不是簽字後立即生效的,有些合同是附條件生效的,條件達成時才會生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大部分合同是簽字即成立生效。但是附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才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才生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5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合同不是本人簽字是否有法律效力,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1、要是代簽人是在被授權之後簽字,也就是代簽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代替本人簽字的,或者是本人明知道代簽人利用自己的名義在合同上簽字而沒有作出否認表示的,簽字是有效的,合同也會有法律效力;2、要是代簽人是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或者是在代理權終止後的情況下代替本人簽字的,經過本人的追認之後,此代理簽字的行為是有效的,合同也有法律效力;3、要是不屬於以上兩種情況的,則簽訂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透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六十六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