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為法律形式的存在,其性質由於合同內容的多樣化和複雜化而各不相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一般規定,簡單劃分如下:
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單務合同,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有償合同,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向對方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合同作為法律形式的存在,其性質由於合同內容的多樣化和複雜化而各不相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一般規定,簡單劃分如下:
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單務合同,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有償合同,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向對方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合同無效是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民間借貸合同也存在無效的情形。
根據2015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四種具體情形: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當然,如果民間借貸合同違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也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要素: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經濟合同簽訂的要素:
1、標的。又叫合同成交物。
2、數量和質量。數量和質量是合同標的的具體化,是確定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大小,確定價款或酬金的依據。
3、價款或酬金。以貨物或工程專案為標的稱為價款,以勞務為標的稱酬金,二者通稱價金。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這是檢查合同是否全面履行的重要依據,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5、違約責任。經濟合同當事人沒有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