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
3、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需要指出的是,合同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不意味著在合同成立之前,沒有任合法律約束力的現象發生或存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先合同義務同樣也構成了對訂約人的法律約束力。
1、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
3、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需要指出的是,合同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不意味著在合同成立之前,沒有任合法律約束力的現象發生或存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先合同義務同樣也構成了對訂約人的法律約束力。
實際行為變更合同的法律規定有: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雖然僅兩個條款,但是合同變更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合同的履行和企業利益卻具有很大關係。
根據《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標的物交付給保管人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獲得物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條,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